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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演出行为,保证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经批准可兼营演出业务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的演出活动。
第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演出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为群众提供健康向上、思想性和艺术性相统一的优秀节目,满足广大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第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禁止举办含有以下内容的演出活动:
(一)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四)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健康的;
(五)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我省对歌舞娱乐场所演出活动的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以上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歌舞娱乐场所的演出活动实施具体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为演出团体和歌舞娱乐场所牵线搭桥,扶持健康有益的演出活动,努力繁荣我省演出市场。
第六条 省外或省内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到我省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凭《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联系演出。接待其演出的场所或演出经纪机构应于演出前10日将有关演出资料报其所管辖的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有关演出资料指:
(1)演出团体和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演出合同;
(3)演出节目内容(节目单、图片、音带或像带等);
(4)演出广告稿。
第七条 除前条外,其他省外的文艺表演团体到我省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持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我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或转信手续;省内文艺表演团体到所在市地之外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持省或市地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演出地的省或市地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或转信手续,并同时出具前条规定的演出资料,与我省相邻省的毗连县(市)的文艺表演团体往来演出的,由相关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分别办理介绍或审批手续,同时分别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演员个人到我省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凭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到演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手续。
在职专业演员到外省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必须持经单位盖章的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方可到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单位未盖章的,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演出手续。
第九条 外籍及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进入我省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演出,必须持文化部的批准件,在省文化厅核准备案后,到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具体手续。
对外籍和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到我省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演出活动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管理的通知》、《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外籍及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以旅游签证或劳务输出的方式到我省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演出活动。
第十条 文艺表演团体或演员个人的演出活动一经批准,其演出时间、地点、节日内容等均不得更改,不得超出已经审核的演出合同书等演出资料确定的范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按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为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体演员及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服务。
举办营业性演出时,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观众不得超出额定人数,娱乐场所应负责维护秩序,保障观众安全。
第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广告应当经该演出活动审批部门核准后方可发布,其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观众。
经文化部或省文化厅批准按规定应到演出地办理具体手续的演出活动发布演出广告,其广告内容由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兼营演出业务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演出业务,并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具备下列条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5人以上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并通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的考试或考核,取得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四)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五)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非法演出活动,依照国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和山东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接纳非法演出的歌舞娱乐场所以及从事非法演出的团体或个人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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